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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20300000012 成文日期: 2026-02-03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03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6〕11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监处罚〔2026〕1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611

当事人: 塔城市巴克图路清北院智能自习室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E209BM9P

住所(住址):塔城市巴克图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英华

身份证件号码:6525********

2025年11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位于塔城市巴克图路的塔城市巴克图路清北院智能自习室工作室。2025年12月8日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墙上张贴广告标有:“进步之星贺报 2025年3月冲刺高考 1.阿依达娜 进步95分;2.周悦 进步76分;3.张天赐 进步66分;4.李梓萌 进步61分;5.娜热思拉 进步50分;6.阿依江 进步50分;7.阿亚拉 进步42分;8.周紫璇 进步41分;9.文小乐 进步35分;10.杨爱波 进步22分;11斯木巴特 进步20分 2025年3月进步之星 清北院智能学习室”和“简单一百高考喜报 南开大学502分热烈祝贺简单学员加勒哈斯在2024年高考中勇创佳绩 千难万阻简单应对 人生必定不简单 知学录智能自习室”等6条字样,其内容涉嫌属于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另用于宣传该学习室的宣传单一内容是:1.“清北院助力2026年学子金榜题名 清北院 北大清华学霸老师授课 个性化教学 精准找弱项 全面 查缺 精准补漏 高效提分 2025年,清北院的本科上线率达到100%,其中1名学生被985大学录取,5名学生被211大学录取,助力2026年学子冲刺高考,地址:塔城市宁城宾馆公交站旁清北院学习室,联系电话:张老师19090****/15299****”;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性,其内容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单二标有“高中年级全面查缺精准补漏 清北课堂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学霸老师授课 个性化教学 精准找弱项 全面查缺 精准补漏 短平快提高孩子成绩,进步案例:1.达斯坦,高二,;两个月进步87分;2.张家瑞,高二,一个月进步85分;3.杨龙辉,高二,20天进步54分;4.海纳尔,高二,两个月进步105分;5.马安达,高二,两个月进步141分;6.扎木,高二,两个月进步47分;7.李欣悦,高一,两个月进步80分;8.班增,高一,两个月进步72分;9.闫家铭,高一,两个月进步68分,地址:塔城市宁城宾馆公交站旁清北院学习室,联系电话:张老师15299****”其内容属于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于2025年12月8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上张贴的宣传海报和宣传单中上述内容属于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海报和宣传单内容相关材料证明真实性,属于虚假广告。塔城市巴克图路清北院智能自习室工作室2025年5月16日委托塔城市马尔斯印务中心制作以上宣传彩印单,收款票据费用是320元。2025年7月5日委托新疆政徳广告服务有限公司制作了以上宣传海报和宣传单,收款票据费用是1040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1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并拍摄现场情况 ,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提取当事人在经营场张贴宣传海报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事实。                                    

5.提取投诉人提供的当事人用于宣传的宣传单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事实。                                    

6.提取当事人制作广告的收据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9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136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材料证明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4080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5〕4号),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第三章第一节第1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第三章第一节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1.6倍以下的罚款;(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材料证明真实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于罚款55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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