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20500000014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6〕1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6〕17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塔城市好事咖啡西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CN3TUB68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商贸城三期29幢4层4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654201199********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商贸城三期29幢4层40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1月21日,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派出所向本局移送的编号为(塔市公(二)提示[2025]112001号)《关于塔城市好事咖啡西餐厅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的线索提示函》,指正塔城市好事咖啡西餐厅于2025年11月15日18:17分,向未成年人销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6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塔城市好事咖啡西餐厅于2025年11月15日18:17分,当事人在未查验未成年人“爱某某654201201*********”、“寇某某411023201*********”、“米某某654201201*********”“王某某65420201*********”“贾某654201201*********”(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派出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查询确认了身份信息)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允许进店饮用百威啤酒6瓶、乌苏啤酒5瓶、1664桃红啤酒330ml(国产)1瓶、坦普特诱惑7号接骨木味果酒1瓶销售给五名未成年人(三男二女),上述未成年人五人中“贾某654201201*********”、“寇某某411023201*********”、“米某某654201201*********”分别支付90元、49.5元、69.9元,共消费209.4元(其中包含一杯29.9元饮品),当事人向上述五人销售酒水13瓶,以上酒水进价和销售价分别为:1、百威啤酒进价**元/瓶、销售价**元/瓶;2、乌苏啤酒进价**元/瓶、销售价**元/瓶;3、1664桃红啤酒330ml(国产)进价**元/瓶、销售价**元/瓶;4、坦普特诱惑7号接骨木味果酒进价**元/瓶、销售价**元/瓶,由于公安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未成年人后,责令5人离开了餐厅。2026年1月6日当事人退还未成年人消费的209.9元。以上计货值金额179.5元(209.4元-29.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1月6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合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以上酒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4、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以及案件调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退未成年人购买酒水凭证,证明当事人退款证明;
6、塔城市公安局提供线索提示函及视频资料、相关照片,证明当事人违规向未成年销售酒的时间、地点及未成年的相关信息、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事实,并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5〕185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涉案货值金额(179.5元)较小,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及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餐厅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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