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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22400000020 成文日期: 2026-02-24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24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6〕24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6〕24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6〕24

当事人:塔城市上品宴会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E66H0T4H  

住所(住址):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99号泉湖新城1号楼207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建        

身份证号码:330************                  

联系电话:172**********      

2025年12月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显示2025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塔城市上品宴会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J-SP15451)和《检验报告》(No:2025-J-SP1545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和异议。2026年1月6日,经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2025年12月9日抽检的复用餐盘是由塔城市上品宴会厅的洗碗工2025年12月9日进行清洗消毒的,数量为60个。该公司清洗餐具使用的是**牌洗洁精,并能提供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造成该批次复用餐盘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洗碗工人将餐具在流动水下冲洗的时间不够导致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签发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J-SP1545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J-SP15451)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盘)的事实;

2、2025年12月26日撰写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现场接收检验报告情况;

3、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了洗洁精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25X-J-NH04426)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洗涤剂品牌和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的事实;

5、2026年2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造成该批次复用餐盘不合格原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6〕2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当事人落实了清洗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 立即整改落实,该校食堂的复用餐具经整改清洗后再次送检,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复用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十四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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