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30400000022 | 成文日期: | 2026-03-0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4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6〕2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6〕25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阿黑哈提·阿合买提汉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市生产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1月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本局转办线索,内容为:塔城市马尔斯印务中心印刷广告宣传单内容是:“高中年级全面查缺精准补漏清北课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学霸老师授课个性化教学精准找弱项全面查缺精准补漏短平快提高孩子成绩,进步案例:1.达斯坦,高二,;两个月进步87分;2.张家瑞,高二,一个月进步85分;3.杨龙辉,高二,20天进步54分;4.海纳尔,高二,两个月进步105分;5.马安达,高二,两个月进步141分;6.扎木,高二,两个月进步47分;7.李欣悦,高一,两个月进步80分;8.班增,高一,两个月进步72分;9.闫家铭,高一,两个月进步68分,地址:宁城宾馆站台旁清北院智能学习室,联系电话:张老师190 9010 8807”。当事人未查验证明文件为其印刷宣传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并指派孟春芳、郑欣对此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6年1月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本局转办线索,内容为:塔城市马尔斯印务中心印刷广告宣传单内容是:“高中年级全面查缺精准补漏清北课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学霸老师授课个性化教学精准找弱项全面查缺精准补漏短平快提高孩子成绩,进步案例:1.达斯坦,高二,;两个月进步87分;2.张家瑞,高二,一个月进步85分;3.杨龙辉,高二,20天进步54分;4.海纳尔,高二,两个月进步105分;5.马安达,高二,两个月进步141分;6.扎木,高二,两个月进步47分;7.李欣悦,高一,两个月进步80分;8.班增,高一,两个月进步72分;9.闫家铭,高一,两个月进步68分,地址:宁城宾馆站台旁清北院智能学习室,联系电话:张老师190 9010 8807”,上述广告宣传单是2025年5月16日在塔城市马尔斯印务中心印刷,当时该店经营者是阿黑哈提·阿合买提汉,一共收取广告费用320元,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记账。当事人承接印刷广告时,没有审查广告内容,印刷广告内容有9名学生的进步案例也未查验相关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现场情况1份,证明该店在2025年11月20日变更了经营者;
2.当事人在2025年5月16日印刷的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宣传单1份,证明该店承接印刷广告时,没有审查广告内容事实。
3.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 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提取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询问笔录和现在正在营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6〕6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查验证明文件为其印刷宣传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已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是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新市监规〔202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三章广告监督管序号14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个月的;(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2)可以处 1.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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