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1300000013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提高群众知晓度,现对全市目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政策和项目予以公示。
塔城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3日
| 塔城市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填制单位:塔城市财政局 填报日期:2025年5月8日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1 | 塔城市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塔城市水利局移民办:0901-6265625 | |||
| 2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残疾军人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3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4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伤残人民警察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5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伤残民兵、民工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6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7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8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符合条件的病故军人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9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10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符合条件的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11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12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符合条件的部分烈士子女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六合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312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01-6220161 | |||
| 13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新人社发〔2020〕8号 |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 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申领,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 每月 | 每月 | 0901-6231862 | |||
| 14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主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等佐证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脱贫人口提供身份佐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并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 | 一次性 | 一次性 | 0901-6239839 | |||
| 15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见习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新人社发〔2021〕46号 | 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 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 见习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补贴申请,在主题服务->就业见习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功能,向人社部门发出申请。 | 每月 | 每月 | 0901-6220858 | |||
| 16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 新财社〔2018〕241号、新人社规〔2020〕1号 |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2.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一)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按季度或按年度 | 按季度或按年度 | 0901-6231862 | |||
| 17 | 塔城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2022〕21号、财建〔2022〕377号、新工发〔2020〕26号 | 在档困难职工 | 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 深度困难职工年度帮扶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相对困难职工年度帮扶额度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收入标准年度总和。 | 县级工会负责摸排建档→申请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县级工会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至困难职工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总工会办公室:0901-6228310 | ||
| 18 | 塔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 | 新建保〔2020〕1号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具体保障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本地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确定。 | 每季度每户补贴750元。 | 具体申请流程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本地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确定。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末前 | 塔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0901-6223962 | 每年每户补贴3000元,折成每季度是750元。 | |
| 19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新财农〔2021〕78号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禁牧补助7.5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0901-6221933 | ||
| 20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 | 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 | 塔地财农〔2024〕31号 | 对7个乡(镇)129名村级防疫员的补助 | 每季度2400元/人 | 由乡镇负责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发放资金。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 | 0901-6221933 | 市财政配套每季度1200元/人 | ||
| 21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塔城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 | 塔地财农[2024]27号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小麦230元/亩 | 23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0901-6236995 | ||
| 22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项目 | 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 | 农办农〔2023〕18号 | 参与轮作休耕的农业生产主体 |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 |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0901-6236995 | ||
| 23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大豆种植补贴 | 参照《2024年塔城地区大豆种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塔地农业农村字[2024]113号 | 合法的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 大豆30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0901-6236995 | |||
| 24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粮油种植规模主体单产提升行动资金 | 关于印发《2024年塔城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等4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塔地农业农村字[2024]42号 | 全市粮食作物规模化种植经营主体单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奖补补贴 | 不低于50元/亩 | 奖补标准62.89元/亩 | 农户申报、乡镇复核、测产,县级抽测、实名公示、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0901-6236995 | ||
| 25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函〔2024〕70号、塔地农业农村字[2024]122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 | 流程: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受理补贴申请、机具核验、抽查公示、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像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资料,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0901-6226326 | ||
| 26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函〔2024〕717号,塔地农业农村字〔2024〕121号。 | 从事农业生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报废和更新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报废和更新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户籍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0901-6226326 | ||
| 27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塔城市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疆内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关于落实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交通补助的通知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塔城市以外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疆外2000元每人、疆内区外1000元每人、县外区内200元每人。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131****5858 | ||||
| 28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补助 | 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塔地财农〔2023〕16号 | 全市各个乡镇使用全生物降解膜和加厚高强度地膜的农户 | 全生物降解膜补助60元/亩,加厚高强度地膜补助20元/亩。 | 农户申报、乡镇复核、县级测产、实名公示、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0901-6236995 | |||
| 29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补贴政策2021年期满 | 1999—2006年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90元/年·亩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2.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0901-6283608 | 该政策至2021年已期满,目前,还有资金存量,继续依据原政策并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
| 30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 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抚育补助 |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 2005-2006年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林种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0901-6283608 | |||
| 31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新财规〔2020〕19号; 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16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900元/亩(400元为种苗补助费),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4.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0901-6283608 | 1.2015年、2016年第一年种苗费补贴为300元/亩,2017年至2020年第一年种苗费补贴为400元/亩,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 2.退耕还林第三年和第五年补助,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组织检查验收保存率合格后,提交财政审核,并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
| 32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现金补助期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500元/亩,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2015-2020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年度任务核对信息资料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不合格面积,退耕户要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 ,对其发放补助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0901-6283608 |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 ||
| 33 | 塔城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规发〔2021〕2号;新民发〔2024〕70号 | 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6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 城市低保标准为71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68元/月。差额发放补助。 |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户籍村(社区)递交申请及相关成员材料。(二)村(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核查。(三)村(社区)开展民主评议会并将评议结果第一时间公示(公示7日)。(四)村(社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交至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并进行入户核查。(五)乡镇(街道)将申请人材料提交至塔城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六)塔城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通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7日),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 城市:每月一次 农村: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 34 | 塔城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发〔2022〕40号; 新民发〔2024〕70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820元/月;(集中供养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400、1300元/月;分散供养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60、850元/月) |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并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城市:每月一次 农村: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 35 | 塔城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政办发〔2022〕82号 |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 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受理工作人员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每批次 | 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 | 0901-6239378 | |||
| 36 | 塔城市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塔城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发〔2022〕40号; 塔地民字〔2022〕13号 | 孤儿 | 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1150元/月。 |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负责 孤儿的审批,并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 37 | 塔城市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民规发〔2023〕7号) | 新民规发〔2023〕7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残疾等级配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0元/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残联、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 38 | 塔城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 新党办发〔2011〕31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元/月; 90-99周岁,120元/月; 100周岁以上,20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 39 | 塔城市民政局 | 殡葬救助 | 《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特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12〕179号; 塔地民字〔2013〕47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对以上救助对象,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地方埋葬的、属于火葬区应当火化但进行遗体土葬的,不予救助。 | 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600元。 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400元。 减免全部城乡特困人员、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或承担监护义务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向民政局或殡葬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 每批次 | 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 | 0901-6239097 | |||
| 40 | 塔城市妇联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 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行〔2021〕384 号 | 救助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官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 10000元/人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 患病妇女向乡、村级妇联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定期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待救助“两癌”患病妇女人数,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认真填报申报人员信息,在征求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加盖县级好联、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公章,上报地州市妇联。地州市妇联收集汇总惠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本地区申投人员信息上报至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汇总、复核申报人员信息,将救助申报人数上报至全国妇联。全国妇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各地救助人数,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省级妇联及卫生健康部门公章,并附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统计表,报送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拔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复印件由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 每批次 |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 塔城市妇联办公室:180 9931 3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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