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15-07-22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15-07-22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依据种类:行政法规
适用依据文号及条款项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198号令)第二十八条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申请
批准条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批准期限:
自定期限:手续齐全者当日办结(为本机关规定、承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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