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中心
塔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根据《关于成立塔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塔市党编[2015]9号)》和《关于塔城市行政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塔市党编[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塔城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塔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便民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全市各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协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便民等“一站式”服务。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参与项目联审,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四)负责制定中心及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入驻中心各窗口单位及窗口有关部门业务工作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六)协助有关部门受理对全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便民服务工作的咨询与投诉。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塔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7名(管理岗位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环路3号 联系电话:0901-6689085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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