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单位全称:塔城市民政局
办公地址:塔城市和平街20号
办公电话:0901-6223113(办公室)
办公时间: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三)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承担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村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受理、上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倡导婚前检查;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七)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塔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申报的经济状况评审、公示、审批;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八)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九)贯彻执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监管慈善行为。
(十一)贯彻执行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政资金的使用。
(十四)完成塔城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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