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18:01:5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地址:塔城市六合广场(行政服务大厅B区)

办公电话:0901-6269756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 根据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塔地党办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市委办公室、塔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市党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是塔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落实上级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标准;落实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工作,编制塔城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落实地区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动态平衡机制、待遇标准等制度机制。

(四)落实地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组织实施塔城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塔城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规定范围内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地区要求,组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的审核、结算工作。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落实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措施,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落实改革措施,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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