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单位全称:塔城市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塔城市六合广场行政服务大厅A区2层
办公电话:0901-6269756
办公时间: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落实上级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标准;落实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工作,编制塔城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落实地区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动态平衡机制、待遇标准等制度机制。
(四)落实地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组织实施塔城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塔城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规定范围内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地区要求,组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的审核、结算工作。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落实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措施,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落实改革措施,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