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来源: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17:24:05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单位全称: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办公地址:塔城市伊宁路新电巷

办公电话:0901-6666012(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考核,优化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标准;协调参与城市管理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研究拟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指挥协调联动工作,建立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开展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置工作。

(五)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负责整合塔城市现有各类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智能化城市管理体制,推动数字网格化建设,逐步实现智慧城管,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

(六)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七)负责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范围建设用地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八)负责对建筑市场方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用地上未经许可违法施工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建设用地上各类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现场文明施工、围墙、围挡、出入口及“五牌一图”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九)负责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实施,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违规行为的监管;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违规设置的监管;负责对违规设置城市设施的监管;负责对城区道路路名牌、指示牌、导视牌等违规设置行为的监管;负责对气象管理方面释放高空气球、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十)负责对未经审批占用、破坏园林、砍伐树木及不按批准要求对城区园林树木实施砍伐、移植、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负责对破坏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十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管;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许可;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审批。

(十二)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监管;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殡葬管理方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

(十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对企业和个人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准要求占用、挖掘、破坏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等地下管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十四)负责对市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倾倒行为的监管。

(十五)负责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监管。

(十六)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乱发、乱贴广告行为的监管;负责对未经审批的人力市场、货运市场、建材市场、煤炭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及无照商贩的监管。

(十七)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对地下未经批准迁移、私接公共管网,私自占用公用设施用地和在公用设施上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管。

(十八)负责对未按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负责对违规设置车辆停车场行为的监管。

(十九)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销售食品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已取得经营许可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

(二十)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用水、取水、节水、排水违规行为和供水企业为违法建设项目违规供水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在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取沙、取水、侵占城市河道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二十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监管。

(二十二)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村镇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业、住宅建设、物业管理、建筑业、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行使“工商管理方面在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五)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六)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取沙、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在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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