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
塔城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地址:塔城市辽塔赣商大厦D区4楼
联系电话:0901-6265615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根据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塔地党办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市委办公室、塔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城市水利局是塔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塔城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水土保持、防洪的法律和政策,依法治水、管水。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塔城市水资源发展规划,中小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塔城市水利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流域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按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落实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牵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按照塔城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的职责,牵头落实河湖长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网络建设。实施河流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牵头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牵头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配合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牵头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塔城市水利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塔城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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