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17: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塔城地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委托受权下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实施县(市)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法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农业面源、工业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三)对县(市)辖区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核查及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依据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县(市)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等相关工作,承担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与草原等其他部门划转执法事项移交线索的立案查处;

(五)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核与辐射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线索的依法调查处理;

(六)负责县(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和环境信访投诉处理及上级交办的其它环境案件等的查处回复工作。

(七)组织执法交叉检查和执法联动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对县(市)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塔城市环境监测站

对本市大气、水体、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承担大量社会公益性服务,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对本市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完成环境保护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参加市内污染调查,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塔城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本县(市)机动车排污防治计划、技术规范与措施的建议。对机动车排污和油气油品排放进行监督管理。搜集、整理、分析机动车排污相关数据、资料,提出机动车污染防治建议。负责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监督、指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机构开展工作。         


地址:新疆塔城市团结路35号

联系电话:0901-6270286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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