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11 16:31:40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塔城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制定塔城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协调推进健康塔城战略实施,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承担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七)负责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塔城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八)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九)制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负责优化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塔城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塔城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医药事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塔城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塔城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医疗及科研机构的布局、运行机制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塔城市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全市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

(十四)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中医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塔城市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十六)组织拟订塔城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塔城市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和中医药统计工作。指导全市中医药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事件中医药应急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开展中医药对外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自治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组织拟订塔城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规划、标准,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十)领导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各医疗机构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二十一)制定并组织落实塔城市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二十二)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

(二十三)规划指导全市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二十四)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二十五)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塔城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二十六)完成塔城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塔城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应当强化对塔城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地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贯彻自治区、地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塔城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塔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塔城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与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会同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塔城市医疗保障局有关的职责分工。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塔城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保、医疗、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  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开展,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等工作。组织拟定塔城市卫生健康项目的申报、评估和管理。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统筹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活动,承担新闻信息发布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纪检以及巡察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指导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综合业务室。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塔城市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承担塔城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塔城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处置。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本市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建议和药学服务价值体现政策措施。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承担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

贯彻落实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承担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医疗卫生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拟订塔城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拟订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扶持政策。指导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以及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塔城市中医药服务体系、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中医药综合管理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等有关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职责。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托育发展的政策规范,承担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承担人口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和计划生育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优化完善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坚持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基层加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网络建设和服务管理。

(三)疾病预防控制室。承担协调推进健康塔城战略实施工作,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处置、公共卫生监督等职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拟订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塔城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免疫规划,拟订塔城市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等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职责。

承担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工作,协调推进老年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工作。贯彻执行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贯彻执行医养结合政策保障制度,开展医养结合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数据监测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地址:塔城市伊宁路62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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