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13: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根据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塔地党办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市委办公室、塔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塔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市党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塔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塔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设施、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事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塔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销售、房产统计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拟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并监督检查。

(六)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管理和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塔城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和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塔城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发展,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拟订住建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住建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建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评定、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塔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承担塔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及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城市和村镇建设室。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督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负责工程概预算及结算的编制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负责城市供热、供气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及监督检查。

负责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前期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塔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包装和项目库储备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承担规范和指导塔城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贯彻国家、自治区、地(市)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并实施;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负责村镇建设报表统计工作。

(二)建筑业管理室。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施工、建材检测试验、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承担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现场所有材料质量的监督;负责对国有投资和全部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重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城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备案;负责全市墙材革新与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建筑业统计及工程款清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房地产业室。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提出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塔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房地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初审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收、使用、监督和检查;负责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房产市场统计工作。

第五条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1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塔城市杜别克街2号

联系电话:0901-6223069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