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13:08:14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执行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及政府规章,落实自然保护区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上报、动态监测和实时更新。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各类自然资源确权、权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确权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根据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对区域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进行调查、裁定。并接受上级自然资源局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全市所有自然资产负债表,执行上级考核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无偿划拨和有偿使用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贯彻落实土地储备法律法规。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拟定自然资源供应计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价格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治区、地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规划等各类总体、专题、控制及发展规划编制、评审论证、报批。组织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规划、基础测绘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及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论证会和监督、监测和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进行论证、公示和上报审批、许可;负责建设项目前期资料的技术审查及草案的论证会。根据批复规划、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条件对相关图件(用地蓝线图、定位红线图、建筑方案图、建筑效果图、鸟瞰图及施工图等图件资料内容进行规范技术审查工作等)进行审定。

依法对各项建设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管线发放建设项目“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的临时许可,组织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发放竣工认可书。负责建设项目放、定、验线和竣工测量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规划建筑设计咨询业等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建议等工作。组织、策划城乡规划领域内的理论探讨、课题研究、技术合作与交流、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塔城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矿产、林地、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矿产、林地、草原、水域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塔城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塔城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森林、草原、水域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塔城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勘察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审定采矿权(三类矿产)评估结果确认。负责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负责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十)协调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收集整理全市各类地形图资料,维护和更新数字化地形图;数字城市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等。

(十二)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执行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监督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检疫、测报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突等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灾害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依法规划管理和保护公益林、国有林资源。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实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等。负责落实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落实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的实施。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和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林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森林公安队伍依法对林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和落实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监督下属单位落实林业项目编制、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宣传等工作。

(十三)草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市草原野生植物、药材的保护管理工作。执行天然草原划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已落实草原禁牧牧户的资金补助工作,对已落实草畜平衡牧户的资金奖励发放工作。负责确需征收、征占用或者使用草原及临时使用、占用草原的手续办理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作。负责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工作。对人民政府依法确权的草原,进行核实、确权、登记,配合相关部门核发产权使用证。负责对乡镇草原监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办。

(十四)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实施对全市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和实施对塔城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现场勘察,并提交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查处意见。发现重大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线索,及时上报;负责对塔城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决定的督办。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塔城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等。“访惠聚”、扶贫帮困、“民族团结一家亲”等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等文字综合工作;负责重要工作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塔城市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塔城市自然资源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管理人员的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保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塔城市自然资源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计划。

负责制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制定中心组、党员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检查党支部的政治学习;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指导机关党支部的组织发展、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等党建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干部开展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作风检查,受理对机关工作作风的投诉;负责机关党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等。

负责自然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资源性资产和相关权益的管理工作;承担和参与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对系统各项行政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机关五险一金测算、缴纳及管理工作。

(二)空间规划室。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规划等各类总体、专题、控制及发展规划编制。组织编制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规划、基础测绘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及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监督、监测和管理各类规划的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乡镇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乡镇场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上报各类规划的审核;按照权限严格落实各类总体、专题、控制及发展规划的执行。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预审审核报批、征收、储备、供应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塔城市各类资源数据库;建立塔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纠纷调处政策;承担不动产信息系统管理。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负责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按照规定权限,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应由塔城市本级登记造册、核发权利证书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和权籍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制定塔城市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不动产登记综合统计工作;拟定塔城市地籍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发水、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塔城市土地自然资源现状基础调查及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拟负责塔城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应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落实塔城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强化测绘成果运用,负责地图市场的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程序;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资质质量;负责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负责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等国土空间资源修复治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塔城市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及修复治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及管理制度等;参与塔城市自然资源修复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实施及验收工作等。

(三)资源管理室。负责编制及实施塔城市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及利用年度计划;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以及城镇土地和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国家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分类计划的实施;依法协助收缴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费用;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监督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调查、协调、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内道路交通规划及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等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方案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汇总、上报,执行上级考核标准;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监控自然资源交易市场;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和监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市政府批准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负责全市林政管理。拟定本市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权审核管理,并协助林权纠纷的调处;负责全市的植树造林工作。制定塔城市林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果业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绿色果品生产、标准化生产基地及标准化示范园建设。引导和扶持林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并负责试验、示范及推广。组织开展封山育林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采伐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清查、监测、编制全市国有、集体、个人林木采伐限额计划,并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公益林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上报审批;负责公益林保护工程及产业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变更工作;负责公益林保护工程的宣传、科技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公益林保护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建档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负责木材采运、林产工业、林业基本建设和林区多种经营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管理并对依法应由上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组织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负责湿地恢复、湿地监测和湿地科研工作及湿地知识科普与宣传教育工作;湿地公园建成后,负责湿地公园设施管护、环境卫生、游客管理、安全管理,公园总体发展规划、财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公园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园相关档案的存放,湿地旅游项目开发、市场开发、招商引资,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救护工作。

负责草原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定并落实草原行政管理各项规范性制度及规则;组织实施草原分类区划界定;负责草原开发利用规划、计划与实施;负责草权调查、审核、登记,并协助草权纠纷的调处;负责征用、占用草地的审核及恢复。负责收取草业资源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监督管理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草原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制定并实施“三化”草场、退耕还草等草业发展和规划、计划。

负责组织指导对塔城市各类自然资源、规划、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执法权限,负责各类违反自然资源、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塔城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参与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和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对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提出调查意见;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简表和年报;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

负责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交易工作;负责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采矿权登记手续的调查意见,参与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争议;参与编制实施塔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组织查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审查汇总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及分析报告;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执法监察室(政策法规室)。负责自然资源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处罚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自然资源督查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开展各类自然资源执法专项工作。

组织开展普法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主题宣传活动。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等有关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监督。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负责涉及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和各类信访处理工作。



地址:新疆塔城市红楼街1号

联系电话:0901-6283618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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