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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70800000001 成文日期: 2026-07-08
发文机关: 塔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7-08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关于征求《塔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塔城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7-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为进一步完善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工作机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推动实现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新救组字〔202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6〕2号)文件要求,塔城市民政局起草了《塔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公布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塔城市民政局。

联 系 人:朱治军    

联系电话:185 0901 1122


塔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工作机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推动实现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新救组字〔202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6〕2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塔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认定、管理等政策组织实施,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为基础,充分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以及刚性支出情况,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区间进行分段分档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次补助标准与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量相统筹,通过精准摸底各档次人员数量,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划分各档次保障对象补贴标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在国家现行政策下有序开展,实现因困施策、因户施保、应保尽保。

二、组织领导

塔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各乡镇(街道)抓好任务落实。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类别认定及分档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结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分为A、B、C、D、E五档进行认定和管理。

A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收入来源或刚性支出长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生活常年陷入极度困难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154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770元/月/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124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618元/月/人)。

B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困难的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至40%的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155元至308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615元/月/人;人均月收入124元至247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493元/月/人)。

C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成活家庭成员中有年老(无人照顾)、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两种(含)以上困难情形,就业难度较大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较为困难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至60%的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309元至462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461元/月/人;人均月收入248元至371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障金为370元/月/人)。

D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按照重病、重残单人保障的相对困难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至80%之间的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463元至616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307元/月/人;人均月收入372元至494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246元/月/人)。

E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或劳动能力较弱,或因短暂性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生活遇到暂时困难,造成短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人均月收入高于或等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617元至770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153元/月/人;人均月收入495元至618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金为123元/月/人)。

四、重点任务

(一)全覆盖入户调查。依据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实名制名单,开展全覆盖入户调查,按照分档要求及档次补助标准进行分档,完成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次确认。入户调查要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力度,切实摸清每个档次对象底数,为统筹使用资金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准核算家庭收入。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是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和分档定档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明确核算收入项、核算标准,重点对兜底对象、A档保障对象家庭进行全面精准核算收入,保障最困难群体全部进入A档,提高首次分类的精准度,确保二次动态调整分类定档只做微调。

(三)取消“四类人员”补贴。“四类人员”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分类施保的重要内容,分档救助是对分类施保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实施分档救助后,不再重复计算“四类人员”补贴资金。

(四)档案补充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是救助对象享受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实施分档救助后要及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生变化的要按要求填写变更表,档次调整的要补充的证据材料;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档案管理,确保规范管理。

(五)信息系统设定和调整。根据分档定档情况,结合资金预算,确定档次对象台账,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系统信息调整。

五、时间安排

(一)资金预算阶段(2026年6月25日前完成)。对现有的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资金进行预算,加大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档和资金保障的风险评估监测,实现分档救助平稳实施。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施保、分类救助的必要性,提高政策知晓率,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公开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公示阶段(2026年7月25日前完成)。乡镇(街道)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确定档次后,按照《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示名单》在当地村(居)委员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明确认定档次,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时要公布各乡镇(街道)和市民政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发放阶段(2026年8月1日前完成)。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类分档发放。市民政局做好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和“一卡通”系统基础数据录入等前期各项工作;市财政局按需将资金拨付到位,完成打卡发放工作。

(五)总结经验阶段(2026年8月30日前完成)。市民政局对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并形成工作报告,梳理总结经验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抓细,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和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和动态调整分类定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核算和分档定档工作纪律,对原有经济收入核算结果原则上不做太大调整,要有针对性的对部分困难程度深的家庭微调,根据动态调整档次的必须说明原因,要落实入户调查责任、明确责任人,防止在工作中优亲厚友、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三)加强督促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期间,市民政局要加强与地区、自治区沟通协调,保障系统分档顺畅,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工作推不动或推进缓慢的乡镇(街道)加强督导,确保顺利完成分档救助工作。

(四)加大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手续。

(五)档案补充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是救助对象享受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实施分档救助后要及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生变化的要按要求填写变更表,档次调整的要补充证据材料,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档案管理,确保规范管理。


                                       塔城市民政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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