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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大风天气禁火令

来源:塔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塔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5-04-02 17:31:19 浏览次数: 【字体:

春季大风天气极易引起火灾事故,为切实加强大风天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塔城市大风天气禁火令》,具体如下:

一、禁火期

2025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内容

在规定的禁火时限和禁火场所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野炊、生火、吸烟等行为。

(二)禁止烧荒、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引燃墓地周边植被,倡导文明祭祀,严禁使用明火。

(四)禁止在室外使用明火进行炊事活动,室内使用炉灶需采取防火措施。

(五)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火源,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及露天明火活动。

(六)居(村、牧)民须对住所周边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履行安全管护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因管理不善引发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禁止在易燃物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实施明火作业或露天焚烧:

(八)风力在6级以上(含6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请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九)其他容易引发诱发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处罚举措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存在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拨打110、119、12345报警或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塔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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