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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塔城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塔城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26 17:26:08 浏览次数: 【字体: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塔城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塔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塔城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总指挥长: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塔城市公安局、塔城市财政局、塔城市审计局、塔城市教体局、塔城市商工信局、塔城市民政局、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塔城市自然资源局、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塔城市交通运输局、塔城市水利局、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生态环境局、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塔城市统计局、塔城市医疗保障局、塔城市气象局、塔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塔城市红十字会、国网塔城供电公司塔城市供电分公司、新城街道办事处、杜别克街道办事处、和平街道办事处、二工镇、恰夏镇、博孜达克镇、阿西尔乡、阿不都拉乡、喀拉哈巴克乡、也门勒乡。

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塔城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承担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塔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塔城市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部门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塔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承办塔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塔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塔城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乡镇(街道)

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在灾情发生后,需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核查、上报灾情;按响应条件组织群众转移,设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协调辖区救援力量抢险救灾,抢救人员物资、防范次生灾害;准确统计受灾情况并按程序上报;落实上级救灾政策,发放救灾款物、协助房屋修缮重建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3 工作组

在应对灾害时,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工作组视情增加或减少。

(1)生活救济组: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灾情核查组:塔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局、商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塔城市健委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医保局、疾控中心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业生产自救由城市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塔城市商工信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地震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国网塔城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由塔城市民政局、红十字会牵头,财政局、团委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审计局负责监督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塔城市住建局(地震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委、国网塔城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塔城市审计局牵头,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商工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

8宣传报道和舆论管控组:塔城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文旅局、网信办、急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2.3.1指挥调度

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塔城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署、调度全地区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到位;灾情核查组赶赴受灾地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防范应对工作措施,维持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指导跟进险情、灾情等突发情况并做好处置和报告。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和专家会商。

3灾害救助准备

塔城气象局、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局(地震局)等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将本部门监测取得的气象灾害、洪旱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预报信及时向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上报塔城市委、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塔城市委、市政府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会同塔城市发改委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物资存储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启动与交通运输、发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可能受灾的辖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塔城市委、市政府报告。

7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

4.1.1灾情初报

塔城市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基层组织应立即电话上报并在30分钟内将书面灾害概要情况报告上级;应急管理局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塔城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造成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1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塔城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灾情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塔城市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塔城市委、市政府的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塔城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2灾情核定

4.2.1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塔城市应急管理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2地震、山洪、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塔城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2.3建立相应台账

塔城市应急管理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主动与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县(市)、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塔城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2.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3灾情发布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相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塔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Ⅰ级响应

5.1级响应

5.1.1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塔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含5000人);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死亡牲畜1.5万头(只)以上;

5)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

6)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7)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8)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塔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建议作出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塔城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启动Ⅰ级响应。

5.1.3应急救助级响应措施

塔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负责的同志为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塔城市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指导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塔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塔城市人民政府地区应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地区防灾减灾救灾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塔城市财政局、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塔城市审计局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塔城市发改委按照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地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塔城市公安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道路管控措施,封闭进山道路。对市政主要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视情封闭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督导客运场站、“两客一危”、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行措施,实施绕行方案或停运;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塔城消防救援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全力做好被困、滞留和受灾人员的疏散营救、抢险救援、险情处置工作。

塔城市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塔城市住建局(地震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塔城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对农村供水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与维护,同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抢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塔城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督导相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关注灾情并及时提醒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负责因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对生态破坏提出修复建议;负责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

塔城市气象局负责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参与灾情会商评估;提供实时气象服务,及时向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实况信息;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牵头设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承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灾后气象灾害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农业农村局人影办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

塔城市应急管理局收集核实有关灾情,视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社会救援力量等单位做好受灾人员的救援、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启用临时安置点;协调做好基本生活物资保障。

塔城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全市养老、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做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配合城管部门加大街面巡查救助力度,做好站内救助服务;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

塔城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塔城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塔城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如出现涉灾害相关谣言信息,统筹属地传播力量,做好对经审核的辟谣内容的推送工作。

根据塔城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塔城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62、163、164团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塔城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灾害发生地辖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7)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2级响应

塔城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 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 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5000 间或 1500 户以下

4)死亡牲畜8000头(只)以上、1.5万头(只)以下;

5)农作物绝收面积6万亩以上,8万亩以下;

6)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5000 间或 1500 户以下

7)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

8)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塔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塔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应急救助Ⅱ级响应措施

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长指挥长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的指挥,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塔城市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应急救灾工作。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长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报告塔城市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塔城市财政局、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塔城市审计局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塔城市发改委按照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地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塔城市公安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道路管控措施,封闭进山道路。对市政主要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视情封闭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督导客运场站、“两客一危”、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行措施,实施绕行方案或停运;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塔城消防救援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全力做好被困、滞留和受灾人员的疏散营救、抢险救援、险情处置工作。

塔城市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塔城市住建局(地震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塔城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对农村供水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与维护,同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抢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塔城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督导相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关注灾情并及时提醒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负责因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对生态破坏提出修复建议;负责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

塔城市气象局负责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参与灾情会商评估;提供实时气象服务,及时向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实况信息;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牵头设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承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灾后气象灾害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农业农村局人影办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塔城市应急管理局收集核实有关灾情,视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社会救援力量等单位做好受灾人员的救援、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启用临时安置点;协调做好基本生活物资保障。

塔城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全市养老、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做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配合城管部门加大街面巡查救助力度,做好站内救助服务;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应对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

塔城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塔城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塔城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如出现涉灾害相关谣言信息,统筹属地传播力量,做好对经审核的辟谣内容的推送工作。

根据塔城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塔城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62、163、164团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受灾辖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塔城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Ⅲ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5.3.1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 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 1000 间或 400 户以上,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下

4)死亡牲畜5000头(只)以上、8000头(只)以下;

5)农作物绝收面积3万亩以上,6万亩以下;

6)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 间或 400 户以上,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下

7)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8)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塔城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塔城市委、市政府根据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应急救助Ⅲ级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塔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长其委托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3)根据受灾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塔城市财政局、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塔城市审计局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塔城市发改委按照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地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塔城市公安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道路管控措施,封闭进山道路。对市政主要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视情封闭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督导客运场站、“两客一危”、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行措施,实施绕行方案或停运;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

塔城消防救援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全力做好被困、滞留和受灾人员的疏散营救、抢险救援、险情处置工作。

(4)灾情稳定后,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辖区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Ⅳ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 300 间或 100 户以上,1000 间或 400 户以下

4)死亡牲畜3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

5)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亩以上,3万亩以下;

6)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 间或 100 户以上,1000 间或 400 户以下

7)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8)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应急救助Ⅳ级响应措施

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地区应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受灾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塔城市财政局、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塔城市审计局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塔城市发改委按照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地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塔城市公安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道路管控措施,封闭进山道路。对市政主要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视情封闭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督导客运场站、“两客一危”、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行措施,实施绕行方案或停运;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塔城消防救援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全力做好被困、滞留和受灾人员的疏散营救、抢险救援、险情处置工作。

(4)灾情稳定后,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辖区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评估救助需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塔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灾害发生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拨付救助资金

塔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辖区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塔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急管理部门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制定方案

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调查核实

塔城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根据乡镇(街道)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塔城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冬春受灾群众解决冬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部门通过利用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开展以工代赈等灾后项目的实施发改委组织协调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督促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帐。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6.3.2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塔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乡镇(街道)实际,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塔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住建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塔城市委、市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中央和自治区、地区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地区应急管理部门。

6.3.6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塔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乡镇(街道)为主分级负担原则,完善救灾资金使用机制,依法依规使用救灾资金。

7.1.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塔城市财政按照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做好自然灾害经费保障工作

7.1.3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塔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地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7.1.4塔城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塔城市发改委会同应急管理局完善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7.2.2塔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塔城市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发改委按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地区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加强塔城市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街道办事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塔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塔城市委、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塔城市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塔城市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工信卫健住建、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落实灾害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塔城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8宣传和培训

7.8.1塔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7.8.2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塔城应急管理局应当将本预案纳入专项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对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2.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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