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塔罚字〔2023〕2号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塔罚字〔2023〕2号
塔城三川果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328773621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丽
身份证号码:6541231974****538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恰夏镇团结社区农三队198号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塔城三川果蔬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在塔城市恰夏镇团结社区农三队198号开工建设塔城高酸海棠提质增效项目,截至2023年4月10日,已完成建设:厂房1完成70%,厂房2完成50%,宿舍完成建设80%,未安装生产设备,塔城高酸海棠提质增效项目实际投资额为246.11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你公司正在建设两座厂房,一栋宿舍;
2.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塔城高酸海棠提质增效项目,以及项目开工时间、投资金额等;
3.新疆信永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塔城高酸海棠提质增效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用于证实塔城高酸海棠提质增效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当事人身份及配合调查人员戴晓龙已获得法人授权;
5.2022年7月你公司与新疆中科同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制环评材料的合同,用于证实你公司目前正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塔地环塔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未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在自由裁量计算器中输入以下裁量因子: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
项目运行状态:未投入生产(使用)。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塔城高酸海棠提质增效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32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号:190201040000634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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