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市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局、办,齐巴尔吉迭新区:
《塔城市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3日
塔城市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民政策,服务农业生产,确保全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推动农机作业领域向全程、全面发展提速,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民生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效益并重转变,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
二、补贴资金分配
塔城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为1850万元(其中机具补贴资金1400万元、深松作业补贴资金450万元,含地区种牛场补贴资金),我市综合考虑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耕地面积、主要作物播种面积、农机装备现状、农牧民购买力情况,确定各乡(镇)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金额度(见附件1)。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要根据本方案,严格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额度进行操作。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范围。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的通告》的通知(塔地机字(2016)39号)文件要求,确定了塔城地区的补贴范围为11大类29小类76个品目(将自治区81个补贴品目中的13油菜籽收获机、14喷灌机、43割晒机、56扬场机、62潜水泵进行压缩,不进行补贴)。对自治区补贴品目中的“8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38残膜回收机”实行敞开补贴,简化操作程序,先买后补。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最高补贴额统一执行自治区标准,实行“定额+限比”方式确定补贴额。(见附件2)。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度一览表》执行。自治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度一览表已在新疆农机化信息网公示,补贴标准年度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适时调整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确定
(一)补贴对象、优选条件及补贴数量。补贴对象为具有塔城市户籍的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属街道管辖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购买配套农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补贴的机具种类,要尽量全部满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合作社组织优先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申请购买本年度“应补尽补”种类机具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申报并按新的标准执行。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每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原则上不超过1台,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套);每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原则上不超过4台,享受补贴购置的农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核实时对单台补贴资金在5000元及以上的机具要喷涂“国家补贴机具”标识及实行人机合影。
(二)经销商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以列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将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坚持规范的操作程序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精神,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行“农民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补贴操作办法。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的要求,做好补贴申请、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农民自主购机、机具核实、资金兑付等环节工作。特别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要把好宣传申报关。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和村委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补贴政策、操作办法、资金计划、支持推广目录等的宣传,把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宣传到户到人,使补贴政策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农牧民积极申报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及时快捷受理。
(二)把好补贴对象确认关。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要从快从速等量等额确定补贴对象。市农机局对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上报的补贴对象和机具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局及时予以确认。
(三)把好自主购机关。补贴对象经确认后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自主跨县选机购机,鼓励农民与企业自主议价,杜绝行政干预,防止企业误导宣传。生产企业要及时在系统中完成供货,上传铭牌照片,指导并督促经销商同步在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完成机具销售录入,上传发票照片、传人机合影照。
(四)把好机具核实关。属乡镇和兼职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委会会同村委会组织落实好已购机具核实工作,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两人以上签字确认。鼓励各乡(镇)场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属街道管辖的由市农机局、财政局落实已购机具核实工作。实际购机与系统申请机具相符,机具铭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与系统上传机具信息相符,做到“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市农机局、财政局按照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购机总数的20%进行抽查核实。
(五)把好资金兑付关。市农机局及时受理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抽查审定兑付资金额度,确保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核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乡村两级组织将补贴款发放给农民。补贴启动实施后市农机局要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市财政局要按季度组织兑付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质检、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及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规划、资金分配计划、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农机局、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和本方案有关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同各乡(镇)场层层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工作责任书。各部门职责如下:
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及购置机具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管理购机信息及档案,并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和监管。
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根据市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及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结合本乡(镇)场农业生产和实际需要,等量等额确定补贴对象和所购机具,并负责公示补贴对象和补贴额度、核实购买机具、汇总审核上报补贴发放名单等。村委会(队委会)负责受理上报购置及补贴申请。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结合塔城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机化发展实际和作业市场需求,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认真总结、科学分析,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有关规范操作要求,在各个关键工作环节上严格把关。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得超范围补贴,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公开购机补贴信息,使公众广泛知晓,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各乡(镇)场、齐巴尔吉迭新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和违规现象等信息。二是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补贴对象确定后以及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在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三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同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机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要求落到实处。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市农机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确保完成机具核实,要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补贴机具加强监管。二是财政局及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附件:1、塔城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表
2、塔城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抄送:地区种牛场
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附件1
塔城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表
单位 |
(万元) |
二工镇 |
120 |
喀啦哈巴克乡 |
200 |
阿布都拉乡 |
160 |
恰夏镇 |
250 |
阿西尔乡 |
200 |
也门勒乡 |
120 |
博孜达克农场 |
120 |
恰合吉牧场 |
50 |
窝依加依劳牧场 |
50 |
齐巴尔吉迭 |
30 |
地区种牛场 |
100 |
总 计 |
1400 |
附件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品目 汇总表(2016年调整塔城地区) | ||
序号 |
品目名称 |
机具类型 |
1 |
旋耕机 |
通用类 |
2 |
深松机 |
通用类 |
3 |
条播机 |
通用类 |
4 |
穴播机 |
通用类 |
5 |
水稻插秧机 |
通用类 |
6 |
免耕播种机 |
通用类 |
7 |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通用类 |
8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通用类 |
9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通用类 |
10 |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通用类 |
11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通用类 |
12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
通用类 |
13 |
|
|
14 |
|
|
15 |
青饲料收获机 |
通用类 |
16 |
捡拾压捆机 |
通用类 |
17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通用类 |
18 |
粮食烘干机 |
通用类 |
19 |
挤奶机 |
通用类 |
20 |
贮奶罐 |
通用类 |
21 |
冷藏罐 |
通用类 |
22 |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通用类 |
23 |
履带式拖拉机 |
通用类 |
24 |
翻转犁 |
非通用类 |
25 |
耕整机(水田、旱田) |
非通用类 |
26 |
微耕机 |
非通用类 |
27 |
田园管理机 |
非通用类 |
28 |
开沟机(器) |
非通用类 |
29 |
联合整地机 |
非通用类 |
30 |
圆盘耙 |
非通用类 |
31 |
驱动耙 |
非通用类 |
32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非通用类 |
33 |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非通用类 |
34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非通用类 |
35 |
甜菜移栽机 |
非通用类 |
36 |
施肥机(化肥) |
非通用类 |
37 |
中耕追肥机 |
非通用类 |
38 |
残膜回收机 |
非通用类 |
39 |
埋藤机 |
非通用类 |
40 |
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
非通用类 |
41 |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
非通用类 |
42 |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
非通用类 |
43 |
|
|
44 |
玉米收割割台 |
非通用类 |
45 |
棉花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46 |
薯类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47 |
甜菜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48 |
割草机 |
非通用类 |
49 |
搂草机 |
非通用类 |
50 |
压捆机 |
非通用类 |
51 |
饲草裹包机 |
非通用类 |
52 |
抓草机 |
非通用类 |
53 |
果类蔬菜收获机 |
非通用类 |
54 |
玉米脱粒机 |
非通用类 |
55 |
粮食清选机 |
非通用类 |
56 |
|
|
57 |
干坚果脱壳机 |
非通用类 |
58 |
果蔬烘干机 |
非通用类 |
59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非通用类 |
60 |
水果分级机 |
非通用类 |
61 |
果蔬清洗机 |
非通用类 |
62 |
|
|
63 |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
非通用类 |
64 |
灌溉用过滤器 |
非通用类 |
65 |
青贮切碎机 |
非通用类 |
66 |
铡草机 |
非通用类 |
67 |
揉丝机 |
非通用类 |
68 |
饲料粉碎机 |
非通用类 |
69 |
饲料混合机 |
非通用类 |
70 |
饲料搅拌机 |
非通用类 |
71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非通用类 |
72 |
孵化机 |
非通用类 |
73 |
送料机 |
非通用类 |
74 |
清粪机(车) |
非通用类 |
75 |
水帘降温设备 |
非通用类 |
76 |
喂料机 |
非通用类 |
77 |
剪羊毛机 |
非通用类 |
78 |
卷帘机 |
非通用类 |
79 |
加温炉 |
非通用类 |
80 |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
非通用类 |
81 |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
非通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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