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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17 19:26:56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年112111月22日、11月26日、11月30日、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辖区6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城市小赵商行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0月16日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塔城市小赵商行开展了对酸脆豇豆、咸辣椒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抽样单的编号是(PP19650010103830692)(GC19650010103830448)。检验报告内容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 生产批号为2019年09222019年0928日。
    (二)2019年11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赵学明经营的塔城市小赵商行送达了编号为PP19650010103830692)(GC1965001010383044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和抽样单编号:A2190286151201006C、A2190286151201016C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共购进沙湾县盛农园蔬菜加工厂生产的酸脆豇豆和咸辣椒各60袋,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抽检样品酸脆豇豆和咸辣椒各9袋。当事人在2019年11月26日收到抽检结果不合格通知书后,当日与生产厂家联系,并在店内张贴召回公示和打电话给进货商家召回销售的酸脆豇豆和咸辣椒。当事人共下架酸脆豇豆27袋,召回5袋,员工吃了18袋,咸辣椒下架17袋,召回10袋员工吃了24袋。下架和召回的酸脆豇豆33袋,咸辣椒27袋,在2019年12月6日由生产厂家沙湾县盛农园蔬菜加工厂全部召回。

(三)20203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城市小赵商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

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

二、 塔城市袁胖子超市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0月24日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塔城市袁胖子超市开展了对百年好合婚宴葡萄酒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2019年11月22日检验结果是塔城市袁胖子超市销售的百年好合婚宴葡萄酒甜蜜素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的编号是PP19650010103830704) 生产批号为20181006    

(二)2019年11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翟友秀经营的塔城市袁胖子超市送达了编号为PP1965001010383070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和抽样单编号:A2190287481501008C)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2019年10月24店内共有2018年10月6日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好合婚宴葡萄酒9瓶,抽检购买了4瓶,剩余5瓶因为销量不好,就自己喝了,当事人进货时未对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新疆汉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好合婚宴葡萄酒进行进货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材料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20203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城市袁胖子超市做出了没收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百年好合婚宴葡萄酒违法所得三十六元处以万元的罚款。

三、塔城市小宋菜店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0月16日委托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市小宋菜店黄豆芽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2019年11月22日检验结果是小宋菜店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 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的编号是(pp19650000188030118)。

 (二)2019年11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宋贤启经营的塔城市小宋菜店送达了编号为pp1965000018803011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和抽样单编号:pp19650000188030118)的检验报告一份。塔城市小宋菜店销售用非食品物质生产的黄豆芽,2019年10月16日一共购进黄豆芽10公斤,共花费30元(每公斤3元x10公斤=30元),当日购进的黄豆芽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利5元当事人未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20203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城市小宋菜店做出了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违法所得五元,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四、香聚早餐店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1月8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塔城市香聚早餐店的原味油条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显示2019年11月8日当事人自制的原味油条经抽样检验,铝(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的编号是GC19650010830234550) 

(二)2019年11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荣荣经营的塔城市香聚早餐店送达了编号为GC1965001083023455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和抽样单编号:GC19650010830234550)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2019年11月8日一共制作2公斤原味油条,其中0.6公斤出售给抽检检测人员,剩余的1.4公斤出售给顾客。当事人制作1公斤的油条成本是10元,每公斤按照15元的价格出售,当事人2019年11月8日制作的2公斤油条获利10元。   

  (三)20203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城市香聚早餐店做出了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原味油条的违法所得十元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五、阿番提快餐店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1月7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塔城市阿番提快餐店的烤鸡翅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显示显示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自制的烤鸡翅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的编号是pp19650010830234712) 

   (二)2019年11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宋爱花经营的塔城市阿番提快餐店送达了编号为pp1965001083023471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和抽样单编号:pp19650010830234712)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2019年11月7日,抽检检测人员来到店里需要现场烤制购买烤鸡翅,因店中腌制好的鸡翅数量不够,当事人在旁边的商店购买了生鸡翅后,进行了烤制,一共加工烤制了1.6公斤烤鸡翅,算1.5公斤出售给了抽检检测人员。因当事人加工制作的烤鸡翅一般是按照每个出售的,没有按照每公斤出售过,因此当事人大概1公斤烤鸡翅的成本是35元,就按照每公斤35元的成本价格出售给了抽检检测人员,当事人没有获利。  

   (三)20203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城市阿番提快餐店做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六、马先生快餐店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1月10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塔城马先生快餐店的油条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显示2019年11月10日当事人自制的油条铝(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的编号是GC19650010830234633 

    (二)2019年11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玉军经营的塔城市马先生快餐店送达了编号为GC1965001083023463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和抽样单编号:GC19650010830234633)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2019年11月10日一共制作1公斤油条,其中0.6公斤出售给抽检检测人员,剩余的0.4公斤出售给顾客,当事人制作1公斤的油条成本是7元,每公斤按照15元的价格出售,当事人制作的1公斤油条获利8元。(每公斤15元油条x1公斤油条-7元油条成本=8元)。  

  (三)20203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塔城市马先生快餐店做出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原味油条的违法所得八元。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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