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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特监处〔 2020〕23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12:39:45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特监处〔 2020〕23号
当事人: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201MA778WK39E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7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此案是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6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承保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的两部电梯在维护保养中,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对该两部电梯进行维保,两部电梯半月维保记录表填写均超过15日。2020年3月26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就电梯的安全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 司签约维保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部电梯(新T******001,新T******002)的维保记录上的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时间为2020年3月7日,截止被查获之日2020年3月26日止,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仍未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部电梯(新T******001,新T******002)进行维保并在维护保养记录本上进行记录,该两部电梯半月维保记录表填写均超过15日,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当事人从中获取利润为548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维保电梯的情况及维保记录上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及维护保养电梯的费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发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因此从轻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特监处告〔2020〕23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48元。
二、处以10000元(壹万)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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