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行处〔2019〕050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行处〔2019〕050号
当事人:塔城市海吉蛋糕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
住所(住址):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海吉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
2019年8月1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塔城市海吉蛋糕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改正。2019年9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店,该店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19年9月9日,由局长刘强批准立案,指派孟延林、徐向莲调查处理此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8月19日向当事人经营的塔城市海吉蛋糕坊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经向当事人下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的事实;
2.2019年9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店,撰写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店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3.拍摄未取得健康证明员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4.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撰写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应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行处告〔2019〕50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不良后果,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海吉蛋糕坊做出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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