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特决〔2019〕39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特决〔2019〕39号
当事人: 塔城地区永捷车用气瓶检验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塔城地区永捷车用气瓶检验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200589303636J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伊宁路也门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伊宁路也门路口
此案是2019年9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容31新GA0001(12)、容31新GA00012(16)的2部压力容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且逾期未改。2019年9月4日,由******局长批准立案,特种设备监察科******指派******、******同志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所使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容31新GA0001(12)于2012年6月10日开始使用、容31新GA00012(16)于2016年8月1日开始使用,用于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第六条“压力容器一般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规定,上述2部压力容器应该在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2019年8月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时,上述2部压力容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执法人员现场给当事人依法下达了塔市市场监管特令〔2019〕9号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并接受检验。截止2019年9月3日当事人仍然未完成申报并接受检验。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且逾期未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9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2019年9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一份,2019年8月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的塔市市场监管特令〔2019〕9号指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且逾期未改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上述2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2019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拍摄上述2部压力容器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2部的压力容器属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本局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向塔城地区永捷车用气瓶检验站有限公司送达塔市市监特处告〔2019〕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称述及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且逾期未改的行为。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反且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少,案件查处过程中配合整改问题,因此本局建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规定,现决定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2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二、处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9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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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 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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