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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0-22 19:52:58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城市六月椒麻鸡店的烤肉

(一)20197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在高芝梅经营的塔城市六月椒麻鸡店抽检了烤肉,抽样单的编号是SC19654200830700036。检验报告内容是:经抽样检验,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生产批号为201979日。

(二)20198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芝梅经营的塔城市六月椒麻鸡店送达了(SC1965420083070003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和抽样单编号:SC19654200830700036的检验报告一份。并做现场笔录和下发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召回。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日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报批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75元。二、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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