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合监处〔 2020〕60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合监处〔 2020〕60号
当事人:张焕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焕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
联系电话:1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塔城市*********
2020年5月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西部美食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焕航在西部美食街的入口处经营有一露天摊位,上面摆放着标注有“adidas”(T恤和标签上均标有adidas字样)字样且未无厂名厂址无联系电话的T恤,执法人员初步认定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张焕航销售的标注有“adidas”(T恤和标签上均标有adidas字样)字样且未无厂名厂址的T恤,共计10件进行了扣押。2020年5月6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从网上以每件26元的价格购进了21件衣服上和标签上均标注有“adidas”字样的无厂名厂址也无联系电话的T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体恤是从何处购进的,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也无法提供“adidas”注册商标证或者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材料。购进后,当事人以每件39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11件该体恤,获利143元,违法经营额8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2.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行为的事实及现场商品的数量。
3.现场照片两张,T恤的标签一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adidas”字样的T恤为侵权商品。
4.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侵权商品的时间、地点、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违法经营额。
5.执法人员在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新疆宝胜塔城市新华路21号Core店提取的“adidas”T恤的标签一份(三枚)及对比照片两张。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合监处告〔2020〕60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消除影响,经销时间短,经销数量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注有“adidas”字样的T恤共计10件;
二、处以3000(叁仟)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