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二、检定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范围,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检定程序
1、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县(市)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3、检定
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部门或者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四、检定期限
计量检定机构自接到送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与受检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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