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塔市工商和处〔2016〕40号
当事人:徐向聚;性别:男;年龄:29;文化程度:大专;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6年5月17日,塔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2016年6月2日经由陈国兵副局长批准立案(案号(2016)40号),由黄斌指派任斌(执法证号:2807010018)、郭华民(执法证号:2807010047)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徐向聚当事人自2016年3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位于塔城市体育馆后街的一栋民居从事消毒餐具经营,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查获。至查获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00元,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撰写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由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二):2016年6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000元,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的事实。
证据(三):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属实,予以采信,应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述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行使下
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及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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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
二.罚款:2000元(贰仟元)。
三.其他处罚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银行地址:塔城市建设街,帐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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