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工商新处〔2016〕43号
当事人:张卫强;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2岁;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5420*******;系塔城市*******,现住:塔城市*****;联系电话:******。现在塔城市伊宁路从事快递服务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7月8日的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圆通速递的经营活动,当日由陈国兵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新城工商所所长李清泉指派郭开滨、马飞飞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24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以圆通速递为店名,擅自在塔城市伊宁路从事速递经营活动。2016年7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至查获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00元,违法所得0元。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提取了以下证据:
一、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经营圆通速递所使用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三、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了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的事实;
四、制作了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其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另有调查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应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16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市工商新处告〔2016〕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和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塔城工商银行营业部;帐号:3002******23),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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