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01 13:18:3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工商和处〔201615

                                                    

当事人:章建华;性别:男;年龄:42;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此案是由塔城市工商局和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2016513日对塔城地区宾馆二楼会议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服装销售,遂于2016526日由陈国兵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和平工商所所长黄斌指派郑欣、郭华民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章建华于2016331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塔城地区宾馆二楼从事服装销售的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513日在检查中依法查获。至查获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000元,获取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65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撰写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65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三):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由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场所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证据。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属实,予以采信,应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建议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银行地址:塔城市建设街;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