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工商和处〔2016〕15号
当事人:章建华;性别:男;年龄:42;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撰写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6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三):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由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场所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证据。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属实,予以采信,应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银行地址:塔城市建设街;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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