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的公告
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中小学生和幼儿的餐饮食品安全与人身安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餐饮、午休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校外托餐场所暨“小饭桌”活动经营主体,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备案,领取备案卡,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备案机关将备案信息通报属地相关职能部门。
请各“小饭桌”经营者高度重视,已经开业提供餐饮服务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完成备案登记,领取备案卡。暂未开业的进行登记备案后方能开业。未按要求备案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小饭桌”经营主体应持续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好食材进货关口,规范食材加工制作流程,设施设备保持清洁,确保复用餐具洗净并消毒,强化防虫害措施落实,及时堵塞有害生物侵入漏洞,保障好中小学生和幼儿的食品安全。
各“小饭桌”经营主体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小饭桌”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在校外“小饭桌”就餐如遇有食品安全问题,学生家长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及时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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