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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过期食品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26 10:43:39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过期食品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现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经营过期食品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塔城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5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生产南街书香满苑小区二期门头某超市内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左手第二排货架上发现有生产批次20241012、保质6个月、净含量52克的家家汇牌牛肉风味香5根。截2025521日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为: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家汇牌牛肉风味香5根;二、处以罚2000元。

二、塔城市某自选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9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12315转办举报编号21654201002025090511719725,内容为消费202582日在塔城市解放路双塔小25号门头塔城市某自选商店内购买1包凌家小子深海小鱼(山椒味),生产日期202441日,保质12个月202591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塔城市解放路某自选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左边货架上发9袋凌家小子深海小鱼(山椒味),净含12克,生产商是湖南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41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监督销毁。

三、塔城市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5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转办投诉称202551日中14点左右在塔城市某超市购买1袋生产日期202493日、净含量2Kg、保质6个月的储绿雪花粉,现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以上计货值金23元,违法所23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为:一、没收违法所23元;二、罚2000

四、塔城市某商行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41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恰夏镇政府驻地南侧的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食品货架上摆放待售葵花籽2瓶,净含2/瓶,生产日期2024326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国市监稽[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监督销毁。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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