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典型案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农村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塔城市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6日接到投诉称,2025年4月24日在塔城市某商店购买的卫龙脆火火辣脆片,泡椒味脱骨凤爪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经前往该店核实,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在该店食品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卫龙脆火火青柠味辣脆片调味面制品9袋,净含量16克,味焰泡椒味脱骨凤爪(辐照食品)1袋,净含量22克,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并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监督销毁。
二、塔城市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塔城市喀拉墩街(城乡结合地带)的塔城某商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正在销售的3袋白象汤好喝辣牛肉汤面(生产日期:2024.11.07保质期:6个月);1袋白象大辣椒经典火鸡拌面(生产日期:2024.7.25保质期:6个月;)11袋笑厨酱油(生产日期:2024.3.4保质期:12个月);1袋文鸿梅菜筝丝(生产日期:2024.1.8保质期:12个月);1袋吉香居清脆双笋(生产日期:2024.1.13保质期:12个月);1袋金锣小魔方火腿;(生产日期:2025.2.6保质期:90天);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都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监督销毁。
三、塔城市某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位于塔城市生产南街江海国际小区门头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放有生产批次为20241113、保质期至20250512、净含量为122克的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2桶;生产批次为20240429、保质期至20250429、净含量为28克的优客牌哈雷棉花糖夹心巧克力派7袋,截至2025年5月28日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监督销毁。
四、新疆塔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经营不合格瓶装饮用纯净水案
2025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塔城市某超市销售的由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330ml)(生产日期2025-04-27)进行经抽样检验, 2025年6月2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塔城市某超市销售的新疆塔城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生产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425001373)和《检验报告》(4425001373),经抽样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6元;2.罚款2088元。3、没收抽检批次不合格瓶装饮用纯净水3247瓶。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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