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塔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塔城市突发公共卫生的应急反应和救护处理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塔城市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塔城市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的培训与演练。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健全体系,加强合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及相关信息系统,要与各相关单位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实施”的原则,成立塔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在市卫健委,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委主任兼任。成员由市疾控中心、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畜牧兽医局、团委、妇联等单位的领导同志担任。在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成员单位分工:
市卫健委:负责本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文广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方案,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发改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教育局:负责密切配合市卫健委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疫病区实行依法交通管制等强制隔离措施,依法打击和查处制造社会混乱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局:负责做好疫病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对急需救助的群众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救助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呼吁和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伪劣药品及器械的经营流通,维护正常的药品及器械市场秩序。
市团委:负责组成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配合各部门做好现场自救、互救,协助转运病人等辅助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监督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及报告
(一)监测。组织开展对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对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大传染病及卫生事件的监测。
(二)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乡镇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其它乡镇场的;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乡镇场内2个以上乡村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
(3)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我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④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⑤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⑥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⑦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⑧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及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5)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8)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我市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9)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0)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1)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2)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13)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14)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1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
(16)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三)报告
报告责任人与报告程序
1、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2、重大卫生事件发生后,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重大情况随时报。
3、报告程序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卫健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市卫健委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报告
(1)报告责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3)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了解。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分疫情或中毒等,立即通知相应机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处置,并报告市卫健委,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6、建立重大公共事件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周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联防联控。
五、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分级,市卫健委立即成立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组,必要时请市级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二)组织领导
根据事件的轻重级别,由相应级别的领导和机构负责应急处理的组织调度。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向市卫健委主管及主要领导汇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2、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主管局长牵头负责应急指挥,并向卫健委主要领导及上级领导汇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3、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局长牵头负责应急指挥,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处理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控制事件。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系统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理工作。
1、开展流调和采样。应急队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够数量的标本,开展检验,查找致病原因。
2、确定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卫健委上报市政府批准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对跨区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经市政府批准对传染病疫区实施控制。
3、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强制措施。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资料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6、加强宣传。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六、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大事故急救信息后应迅速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并按市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指挥,统一调度救治车辆。
(二)在下达急救指令的同时向市医院下达紧急救治任务。
(三)市医院院内救治组迅速到位,畅通绿色通道,做好救治准备工作,确定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
(四)市医院确定专人负责伤员救治情况的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报告。
(六)市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及时汇总医疗救治信息,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和地区卫健委汇报。
七、终止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控制后,由市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向市卫健委应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响应申请或建议,市卫健委应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组织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并经市卫健委应急指挥部决定后,终止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为:
1、传染病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1周内,由市卫健委应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出具结案报告,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八、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技术保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灵敏度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流行病学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护工作组(队)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统一调配,保障供应。
3、通信与交通保障。负责配备应急队伍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当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摄影、报刊、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义演、义卖等专题活动;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活动: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奖章等的有关工作。
九、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健委负责解释。
十一、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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