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关于严禁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各参保个人、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与安全运行,维护医疗保障制度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严禁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特此告知如下:
一、参保人离世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医保个人账户内剩余资金可依法由直系亲属继承。具体办理要求为:继承人需携带参保人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退”业务,支取账户余额。 特别强调:无论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其离世当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使用其医疗保障凭证开展就医、购药、医保费用报销等活动,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严禁冒用行为界定 参保人员离世后,其持有的全部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须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就医诊疗、药品购买、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活动。此类行为均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严重扰乱医疗保障正常秩序。 三、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对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一经发现,医保行政部门将依法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违规处罚。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限期退回损失金额,同时暂停其3至12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资格;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另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规处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通过协助、诱导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全部违规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至1年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涉及的执业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四、相关主体责任 (一)参保人责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须使用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并主动出示配合查验;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严防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须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亡参保人家属及参保单位责任。 参保人离世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凭证,确保待遇终止规范、及时。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责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须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实名购药管理规定,认真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信息;发现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情况的,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五、社会监督与举报奖励 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会破坏医疗保障基金公平性,损害全体参保群众共同利益。现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若发现此类欺诈骗保行为或其他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可及时向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举报。医保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核查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0901-6111799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 0901-6278317
额敏县医疗保障局 0901-7638716
乌苏市医疗保障局 0992-8528966
沙湾市医疗保障局 0993-6013021
托里县医疗保障局 0901-3688950
裕民县医疗保障局 0901-6525870
和布克赛尔县医疗保障局0990-6710886
请各参保个人、参保单位及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本告知书规定,自觉规范医疗保障相关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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