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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公告

来源: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16:51: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进一步规范塔城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塔城市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特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禁止已闭坑矿山、已恢复治理矿山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山擅自恢复生产行为。

二、塔城市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存储、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严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生态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森林防火带建设、建设种植养殖场、修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具有第二条至第四条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尚不够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非法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过程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爆炸物、严重破坏环境、非法占用农(林)用地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0901-6280369  0901-6220978

塔城市自然资源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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