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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03.24)

来源: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18:57:2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塔城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塔城市阿不都拉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阿不都拉乡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092公顷(4.638亩),拟征收土地位置以塔城市阿不都拉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为准。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级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塔城市阿不都拉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拟征收阿不都拉乡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0.3092公顷(4.638亩),含乔木林地0.1626公顷(2.439亩)、其他草地0.1466公顷(2.199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照《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和《关于重新公布塔城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塔市政办〔2024〕3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核算确定。

拟征收土地位于塔城市 Ⅱ 级区片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安置补助费为73%,不包括被征地人社会保障费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依据《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及《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2018〕14号)和《关于印发<塔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塔市政发〔2018〕179号)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24日。本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异议反馈

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4月24日),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在本公告期内送达至塔城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组织听证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塔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塔城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补偿登记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塔城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塔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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