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塔城市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润泽园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塔城市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润泽园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人:塔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尔布拉提·热加甫 塔城市委副书记、市长
地址: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北路西侧
电话:6226166
房屋征收部门: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平 征补服务中心主任
地址:塔城市生产街3号(原粮食局三楼)
电话:6221126
一、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房屋征收目的
为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推进城区棚户区(老城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塔城市城市化进程,强力推动塔城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改善城市面貌。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塔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四、征收范围
乌拉斯台河以东、闻琴路以南、塔尔巴哈台路以西、左公路以北。
五、征收与补偿原则及方式
(一)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按被征收院落安置补偿的额总价值,采取实施征收总价值的80%为产权调换和实施被征收总价值的20%为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六、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结构、户型、面积、价格:
(一)安置房地点:就地建设小区安置及其他政府回购可安置的小区。
(二)安置房结构及户型:
安置楼结构为混合和框架(毛坯房)。房屋产权调换后,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所置换楼房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安置房价格
安置房安置均价3800元/㎡。
七、有关费用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补助标准:
按户补助每户2000元。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按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实际居住人数发放临时安置费,户籍人口在三人(含三人以下的每月1000元/户,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按照200元/人月计算,安置房为现房,临时过渡期限为6个月;安置房为期房的先行支付24个月临时过渡费,最终按照交房日期核算过渡费用。临时安置费为一次性支付。
(三)生产经营停产停业及房屋租赁损失补偿
经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公安、街道社区等部门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等进行调查、认定生产经营(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或房屋租赁(提供所在区域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进行核定:
1、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限,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两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由市物价部门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未选择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前项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房屋租赁损失补偿
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辖区公安部门、街道社区调查认定核实为真实有效的事实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长补助期限为12个月。
(四)房屋征收搬迁奖励金
为鼓励积极签约搬迁,设立积极签约搬迁奖励金,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奖励期间,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一次性予以奖励20000元,未按规定签约或搬迁腾地交房的无签约搬迁奖励金(具体签约搬迁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为准)。
八、不予补偿的情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并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
(二)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或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四)其它按规定不予补偿的。
塔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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