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1、市政府制定年度计划、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并下达征收任务。
2、入户摸底调查。
3、建立项目评估机构库 ,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4、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5、评估机构依据实地勘查记录和有关单位对建筑物、财产认定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6、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10日内完成复估
7、对复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自治区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拒绝签约的由市政府按照自治区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
9、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0、清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并支付安置补偿款
11、项目完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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