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解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解读
《决定》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赵中枢说,修订使得城市规划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时序、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基础设施完善,改善民生,同时将扰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问:修改前和修改后有何区别?
修改前:“持”是拿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去履行程序性的手续。这里城市规划部门是主要的批准单位。
修改后:“提交”是拿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这里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前置条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批准单位。
相关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_政府文件_政策_政府信息公开_塔城市人民政府 (xjtcsh.gov.cn)
下载链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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