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21300000010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 发文机关: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 发文字号: | 塔市政规(2026)1号 | 有效日期: |
关于塔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和减少柴油货车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2018年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塔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
二、限行区域
限行区:伊宁路(含)----东惠路(含)----左公路(含)----环城东路(含)----丝路大道(含)----沙湾路(含)----和丰路(含)----和谐大道(规划路)(含)----文化南路(含)----丝路大道(含)----和好路(含)----巴克图路(含)----和好大道(含)----六合广场一环路(含)----富康路(含)----长青路(含)----拜格托别街(含)----泰丰路(规划路)(含)----康宁路(含)围合区域。
三、限行执行时间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执行时间:自2026年3月3日(以正式发布施行之日为准)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此区域内通行。
2.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执行时间:自2027年3月3日起,全天禁止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此区域内通行。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新G车辆同等有效。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中国邮政专用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遇大型活动、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他情况需调整交通管理措施时,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应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六)因市政维护、救援抢险、企业生产、重点工程及关系民生等事项必须在限行区域通行的,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七)本通告自2026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