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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政策相关问答

发布时间:2024-01-12 12:12:4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1.当前特困(五保户)人员供养的标准是多少: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3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1035元/月、分散690元/月。

2.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五保户)人员供养救助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怎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4.怎样调查审核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怎样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怎样终止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7.特困人员供养有哪些具体形式: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8.特困人员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棉被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5)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6)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9.什么是孤儿: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0.当前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10元。

11.散居孤儿如何申请基本生活费:

具有本地户籍的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实行“三级审批”,即: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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