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民互动>常见问题知识库>详细内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16:56:44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