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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900000119 成文日期: 2022-08-31
发文机关: 塔城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31
发文字号: 塔市政规〔2022〕1号 有效日期: 2028-12-31

塔城市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塔城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人民政府令

塔市政规〔20221

《塔城市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报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101日起施行。

塔城市人民政府市长

2022831

塔城市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强化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生态资源,推动塔城市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塔城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区使用的天然草原,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凡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天然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饲养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是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乡(镇)与村(社区)、村(社区)与牧民每年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建立完善市、乡(镇)、村(社区)三级禁牧、草畜平衡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确保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法制约束性。各乡(镇)必须在每年的31日之前全面完成草原、牲畜普查及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工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监督实施。各乡(镇)领导采取包村、专人负责等措施,统一调配基层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片区监理员等工作力量,加强巡查监控,切实做好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管护工作。

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

(二)草原载畜量;

(三)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四)季节草场的转场时间;

(五)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违反草畜平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市草原工作站统筹负责草地监测和载畜量核定工作。

第七条 坚持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权责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财政、林草、畜牧等部门按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草原奖补资金发放与禁牧和草畜平衡履行责任挂钩机制,合力推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草畜平衡核定

第八条 草畜平衡核定以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承包经营单位为单位进行。草原面积以草原承包合同书面积为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畜群规模,天然草原放牧牲畜数量不得超过承包草原所核定的载畜量。

第九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的原则,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根据全市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量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定并公示,同时开展草地监测,根据年度草原产草量测定结果确定载畜量。

第十条 草原载畜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草地载畜量计算标准》确定,根据各种牲畜食草量进行折算,其折合比率为:以成年绵羊为折算单位,山羊、驴、牛、马、骆驼分别折0.83667.5个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 在草畜平衡核定工作中,各乡(镇)要按照草原工作部门核定本区域内四季草场载畜量标准,按照草原承包合同面积核定每户进入草场的牲畜数量和超载牲畜数量。制定超载牲畜核减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核定通知30日内向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统一转场的管理工作。冬草场利用时间为10月中旬至次年4月中旬,春草场利用时间为当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夏草场利用时间为6月中旬至9月中旬,秋草场利用时间为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具体转场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天气状况,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发布。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做好转场期间清山工作,放牧者不得擅自转场或在他人草场放牧,不按时转场或不转场的视为滥牧行为,在他人草场放牧的视为偷牧行为,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在转场期间,各乡(镇)统一组织草原监理员、村(社区)两委工作人员在途径的地段设立临时卡点,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核查进入草场的牲畜数量,严禁超载过牧。转场期间坚持日报制度,各乡(镇)将每日的核查结果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畜牧兽医局。

第十五条 牲畜转场结束后,各乡(镇)要组织工作人员核查每户牧民转入草场的牲畜数量并上报市转场指挥部。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禁牧和草畜平衡进行抽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对发现超载过牧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禁牧区包括水源涵养区和一般禁牧区,禁止任何放牧行为。禁止其他地(州)、县(市)的牲畜到本市域内的草场代牧。

在农区推行种养结合、料草并重的四良一规范(即良种、良舍、良料、良法和规范化防疫)养殖,杜绝农区牲畜进入牧区。积极构建种、繁、育、加、销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全产业链,提升产业化水平;不断完善良繁体系、防疫体系、科技服务体系;逐步构建企业+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家万户生产经营模式,推进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三链同构,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和引导农牧民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现代集约化养殖、延伸产业链等,努力实现草原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共赢局面。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鼓励引导牧区养殖牲畜(绵羊单位)数量在100只以下的牧民,根据本村整体载畜量在没有超载的情况下,按照就亲就近、在本村本乡(镇)内的原则,成立互助组,进行放牧。加强牧区牲畜代牧的管理,突出考虑本辖区草原整体载畜能力、减超载牲畜存量、统筹协调草畜矛盾、减轻草原承载压力和落实草畜平衡管理,对具备代牧能力的无畜户、减畜户,严格实行代牧证制度,代牧需按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核定载畜量和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原则为先消化本村超载牲畜再考虑本乡(镇)超载牲畜,之后再考虑本市超载牲畜有序核减,杜绝超载过牧,严禁代牧本市以外的牲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考核评比制度。将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鼓励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单位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改良(补播和灌溉),提高草原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监督和举报制度,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和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宣传队深入农牧区,利用现代媒体,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引导各族群众形成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

附件:塔城市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pdf           

相关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_政策解读_政策_政府信息公开_塔城市人民政府 (xjtc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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