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情况和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及兼营娱乐服务的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公示
根据塔城市公安局关于《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定主体部门和对相关营业场所明确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塔城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充分学习,并对市公安局提出的《报告》进行讨论研究。会后,进一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条款进行梳理共8条。经对上述8条内容向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建议,结合意见建议和再次讨论研究,现初步明确以上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报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于目前,自治区未制定具体办法,建议自治区出台办法后,对照具体办法结合塔城市实际对相关指定情况进行再调整。)
1.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初步明确情况:(1)以政府名义下文公告;(2)以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公告,则可以指定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塔城市公安局、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
依据: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负责考场周围工业厂界噪声;塔城市公安局负责考场周围公共场所娱乐、交通管制、商业高音喇叭、娱乐建设活动;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考场周围室内装修、建筑施工等。
2.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初步明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城市商工信局以及海关部门行使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处罚权。
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本条第一款“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生产、销售环节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处罚权、进口环节由海关部门行使处罚权;参照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职责中关于“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授权下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及该职责部分第七条“组织执法交叉检查和执法联动等有关工作”的职责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负责对使用淘汰设备以及采用淘汰工艺行使处罚权;根据《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由塔城市商工信局对工业领域使用淘汰设备以及采用淘汰工艺行使处罚权。
3.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初步明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处罚权。
依据: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职责第七条“负责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范围建设用地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本条属于塔城市城市管理局的职权范围。
4.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初步明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处罚权。
依据: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职责第二十一条“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行为的监管”,以上两款属于塔城市城市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夜间施工的证明可以由住建、生态主管部门出具,塔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将出具证明的职权指定给塔城市城市管理局,避免“令出多门”。
5.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初步明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项由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处罚权;本条第四项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处罚权。
依据: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第五条“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其中“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查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属于“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前文已建议塔城市人民政府将开具证明指定给塔城市城市管理局,未按规定公告的处罚权应有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
6.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初步明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处罚权,其中涉及到本法第六十二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噪音超标的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行使处罚权。
依据: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职责第二十一条“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行为的监管”,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原则上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塔城市生态环保分局职责第二条“依法开展工业噪声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第七条“组织执法交叉检查和执法联动等有关工作”。
7.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初步明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第三项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处罚权;第二项由塔城市公安局行使处罚权;本条第四项除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由塔城市公安局行使处罚权外,其余情形由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处罚权。
依据: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职责第二十一条“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行为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反住宅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塔城市公安局职责第三条“组织、指导全市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8.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初步明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由塔城市住建局行使处罚权。但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处罚权。
依据: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第六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第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此外,塔城市公安局提出的《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定主体部门和对相关营业场所明确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一条反映了关于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及兼营娱乐服务的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经公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发现,塔城市多家以餐饮服务注册登记的“音乐餐吧”“休闲吧”“音乐餐厅”等营业场所实际在经营过程中是向顾客出售酒水、提供舞蹈伴奏和跳舞场地等服务。例如,西部美食街的叶捞牛排、商业街的阿茹拉尔音乐餐厅、华宝的蓝调休闲吧、南市场的518酒吧等等,有的所谓餐吧甚至根本不提供任何餐饮服务,为规避行政监督管理举餐饮之名,行歌舞娱乐之实。
据此,经充分听取塔城市文旅局、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城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具体意见建议,根据部门职责最终明确对于上述经营场所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视为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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