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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塔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01 19:22:1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城市各热力供暖企业、各有关单位、集中供热用户:

为促进塔城市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在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形成了《塔城市城市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居民、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执行范围

塔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

二、价格调整标准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原价格22.275元/平方米·采暖期,调整为24.11元/平方米·采暖期。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为24.833元/平方米·采暖期。

(三)供热取暖费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核算收取,未取得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的房屋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收取。

三、有关要求

(一)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并对养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二)热用户应当履行供热用热合同,加强对用户室内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维护,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

(三)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供热标准和规范,保证供热时间、温度等指标符合要求,为热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供热期从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为一个采暖期。

(四)低收入困难群体,申请取暖费减免,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调价后供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与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供热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024年11月15日前缴纳取暖费的热用户,按照原价格标准执行。


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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