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0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111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111号
违法行为人杨**,女,汉,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2032*********,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农九师********,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01月08日01时许,在塔城市**KTV内,因徐**与徐**、程**、刘**发生争执一事,杨**与徐**、白**、张**、贺**、辛**等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程**进行殴打,致使程**摔倒在地,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以结伙殴打他人减轻处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刑事侦察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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