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0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3) 10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3) 102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汉,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个体,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3年2月14日01时44分许,徐**和于**在塔城市建新街老客运站“金马烤肉”前听到马路对面“老虎酒吧”门前有人在骂自己,于是边问对方无故骂人的原因,图**和叶**回答到没有骂你们,是他们自己在争吵,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相互殴打。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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