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11-17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罚〔2022〕5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罚〔2022〕54号
当事人:塔城市**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塔城市昌南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昌南国际***楼
2022年3月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塔城市市建新街昌南**楼张*经营的塔城市**商贸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塔城市车友轮胎总经销部负责人季磊交了1000元的活动经费,并且统一制作了《轮胎更换价目表》的价格牌,落款为塔城市汽修轮胎联盟,和“换胎调价,寄存收费”的横幅。当事人的行为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2年2月21日开始由塔城市楚帅轮胎总经销部经营者楚帅通过电话与塔城市车友轮胎经销部经营者季磊沟通,楚帅表示由于塔城市骏翔汽车城的市场开办者要提高2022年的房租费,骏翔汽车城的汽车轮胎维修商户经营成本提高和人工工资上涨的原因准备提高汽车轮胎维修的价格,沟通后季磊表示同意但是要固定好价格并征得昌南和骏翔的汽车轮胎商户的意见。之后季磊就建立了名称为《塔城市汽修轮胎联盟》的微信群,楚帅提供了轮胎更换价目初步定价,季磊将定价发送到该微信群里,经修改最终在2022年2月23日确定了最终《轮胎更换价目表》内容。然后在通过微信群将确定的《轮胎更换价目表》发送到群里。后经微信群的商户讨论商议,最终确定了《轮胎更换价目表》的价格公示牌。
季磊和楚帅分别收取了昌南市场和塔城市骏翔汽车城的汽修轮胎商户的制作价格牌和横幅的费用。季磊在塔城市广绘广告部制作了价格公示牌和内容为“换胎调价,寄存收费”的横幅。塔城市共有60家经营者领取价格公示牌和横幅,并交纳制作费(每家60元)。在2022年2月23日要求参与的经营者每家交纳1000元活动费作为保证。塔城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季磊交了1000元,之后由于多数经营者不愿交纳活动费,于2022年2月25日将活动费又全部退还给商户。 2022年3月8日其违法行为被查获,由于当事人从开始轮胎维修业务以来,通过微信和现金收费,没有维修轮胎的台账和记录,微信的收费记录无法核实每笔的具体业务,所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当事人制作的《轮胎更换价目表》及横幅照片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固定轮胎更换价格的事实;
2.提取塔城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3.制作塔城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事实;
4.提取塔城市**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季磊退款截图1张共1页,提取张*给季磊转账记录截图1份共1页,用于证明当事人涉嫌相互串通收取保证金的事实;
5.提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塔城市车友轮胎经销部、塔城市楚帅轮胎总经销部等经营者涉嫌价格串通行为予以认定的答复》文件复印件,用于证明该案已被上级部门定性为价格串通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2〕 54 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第一款“(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工作,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串通涨价的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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