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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2600000116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4-08-26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4〕95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95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次数:421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第一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2014583320900

住所(住址):塔城市伊宁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雷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06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塔城市教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第一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未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未形成《每月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纪要》,对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于2024年07月12日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由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06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塔城市教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第一中学食堂食品经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日管控工作最新记录日期为2024年06月25日;周排查工作最新记录日期为2024年06月16日,当事人自2024年06月16日起,未对每周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排查,也未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并对6月3日至6月16日的两周的周排查治理报告中食品安全总监未参加周排查治理,也未签名;月调度工作最新记录日期为2024年05月31日,法定代表人未参加月调度会议,月调度会议纪要中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当事人在食堂大厅正在使用的一台消毒柜内共有四盏高温消毒灯,其中有三盏灯已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同时,在日管控记录表中未记录消毒柜消毒灯损坏无法正常工作的安全隐患,未对此问题排查到位,当事人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06月25日制作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2张,证明检查过程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3、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任命书各一份,证明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4、2024年06月25日现场检查时调取“餐饮服务单位日管控记录和管理表”一张、“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两张、“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5、2024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8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9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按时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消毒柜消毒灯损坏无法正常工作,未进行维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及时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

1、对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2、对当事人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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